购买的工作服用于职工福利计入福利费,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销项税额。可以抵扣的情形:
统一购买的工作服属于劳保用品,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。
属于劳动保护支出的劳保用品应符合以下条件:
(1)用品提供或配备的对象为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;
(2)用品具有劳动保护性质,必须是工作需要;
(3)数量上能满足工作需要即可;
(4)限于工作服、手套、安全保护用品、防暑降温品等实物形式。
统一购买的工作服属于生产经营的合理支出,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。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)“二、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”: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,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,根据《实施条例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,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。虽然这是企业所得税的规定,但是增值税也是同样可以参考的,既然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,那么增值税进行抵扣也是没问题的。
管理员
该内容暂无评论